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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须知

2023-0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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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须知

根据建设部《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》(建市监函[2007]86号),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,建造师须注册到新设立企业。新企业在注册取得“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”用户帐号后,注册建造师人员需全部在监管平台系统内审报;相关证明、证书等材料扫描上传到监管平台系统后,原件送报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。预注册人员由省级主管部门终审后,在“江苏建筑”“建造师专栏”对外公布查询,省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原则上不再出具书面证明。

(一)建造师初始注册需原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:

1. 新设立、分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;

2. 建造师资格证书、学历(学位)证书;

3. 建造师身份证;

4. 建造师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;

5. 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;

6. 申请人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,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。

(二)建造师变更注册需原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:

1. 新设立、分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;

2. 建造师注册证书(办理过延续注册的需同时扫描上传延续注册页);

3. 建造师身份证;

4. 建造师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;

5. 建造师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;

6. 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;

7. 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;

(三)建造师重新注册参照建造师初始注册

注:1、新设立工程勘察、设计、监理、招标代理、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上述执行;

2、具体操作办法请参照“监管平台”内的用户手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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